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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家信用卡優惠比較-哪家銀行現金回饋卡還不錯的(刷卡回饋金)
各家信用卡優惠比較? 今天就讓小編我介紹3家銀行信用卡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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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明確規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貸機構及不同網貸機構的借款餘額上限,並規定實行客戶資金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第三方存管製度,防範平台道德風險,保護客戶資金安全。
針對《辦法》中的限額,李均峰解釋了設定上限的原因:一是和網貸機構定位有關,二是互聯網技術在風險控製上信息收集上,只能控製小額融資需求,三是,從國際慣例來看,國外現存比較規範的網貸機構就是小額借貸。
以下為李均峰發言實錄:
李均鋒:《辦法》從結構上是八章47條,第一章總則,明確了網絡借貸的原則、定義、管理機製的安排;第二章備案管理,主要明確了備案管理的要求和條件;第三章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明確了“網貸”機各家信用卡優惠比較構義務及要 求,借款人與出借人各自的職責義務、經營規則、風險控製要求等;第四章出借人與借款人保護,明確對出借人進行風險揭示,對出借人與出借人的資金進行保護措 施;第五章信息披露,明確了信息披露的要求;第六章監督管理,明確了行業自律管理、資金存管、政府監管等各部門的職責;第七章法律責任,明確了網絡借貸機 構從業人員、網絡借貸機構出借人、借款人等各自的法律責任;第八章附則對網絡借貸機構辦法發佈以後做了12個月過渡期的安排,這個主要內容我想簡要的給大家做一個介紹。
第一是《辦法》界定了網絡借貸的內涵,明確了適用範圍及“網貸”活動的基本原則,重申了從業機構作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網絡借貸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收集、信息公佈、資信評估、信息 交互、信貸撮合等服務,具有高效、便捷、貼近客戶需求、成本低等特點,在完善金融體系、彌補小微企業資金缺口、滿足民間投資需求、促進普惠金融發展等方面 應該說還有很多積極作用。
二是《辦法》進一步完善了監管體製,明確了“網貸”監管體製 機製安排和各自主體的責任。按照協同監管、適度監管各家信用卡優惠比較的要求,明確提出了銀監會、公安部、工信部、國家互聯網辦公室各自的監管職責,也明確了地方人民政府在 “網貸”機構中的監管職責,特別是剛才我講到的,明確了主體監管責任,就是我各家信用卡優惠比較們說的銀監會和派出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雙負責”的監管安排。
三是《辦法》明確里“網貸”業務的規則,堅持底線思維,加強事中、事後行為 監管。《辦法》既按照底線思維的原則,明確了“網貸”機構的禁止性行為,我們講的,叫做13條負面清單。同時,也按照前瞻性的要求,對“網貸”機構創新活 動預留了一定的空間。我想我們這個《辦法》在整個的製度安排理念上是堅持規範與發展並舉,規範與創新並舉,防範風險與促進發展並重,通過製度安排和規則的設定,要規範機構的行為,保護合法、打擊非法,同時因為“網貸”機構這種新型的業態,為創新預留一定的空間。所以我們按照負面清單的模式設置了負面清單管理,同時按照簡政放權的要求,我們對“網貸”機構實行備案管理,而不是我們傳統意義上的持牌許可。要通過事中事後的監管來實現我們叫“網貸”機構的寬進嚴管。
(中央社台北2016年8月24日電)中國大陸P2P網貸平台野蠻生長多年後,監管的靴子今各家信用卡優惠比較天正式落地。今後P2P平台不能再賣出單筆為人民幣100萬元(新台幣480萬元)以上的產品,同時P2P行業將嚴格執行借款餘額上限。
綜合財新網等陸媒報導,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24日聯合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辦法」,對借款人在P2P平台作出了限額管理。
辦法中規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20萬元,在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借款總額不超過100萬。
另外,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100萬元,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500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中明確禁止P2P進行債權轉讓,換句話說,P2P不得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分析人士指出,辦法出爐後,一些較大的平台將受各家信用卡優惠比較到影響。不過,對於監管要求,正式的辦法中也給予18個月的過渡期。
報導稱,在辦法實施前設立的P2P網貸平台,不符合相關規定的,除違法犯罪行為外,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過18個月。
《辦法》明確規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貸機構及不同網貸機構的借款餘額上限,並規定實行客戶資金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第三方存管製度,防範平台道德風險,保護客戶資金安全。
針對《辦法》中的限額,李均峰解釋了設定上限的原因:一是和網貸機構定位有關,二是互聯網技術在風險控製上信息收集上,只能控製小額融資需求,三是,從國際慣例來看,國外現存比較規範的網貸機構就是小額借貸。
以下為李均峰發言實錄:
李均鋒:《辦法》從結構上是八章47條,第一章總則,明確了網絡借貸的原則、定義、管理機製的安排;第二章備案管理,主要明確了備案管理的要求和條件;第三章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明確了“網貸”機構義務及要 求,借款人與出借人各自的職責義務、經營規則、風險控製要求等;第四章出借人與借款人保護,明確對出借人進行風險揭示,對出借人與出借人的資金進行保護措 施;第五章信息披露,明確了信息披露的要求;第六章監督管理,明確了行業自律管理、資金存管、政府監管等各部門的職責;第七章法律責任,明確了網絡借貸機 構從業人員、網絡借貸機構出借人、借款人等各自的法律責任;第八章附則對網絡借貸機構辦法發佈以後做了12個月過渡期的安排,這個主要內容我想簡要的給大家做一個介紹。
第一是《辦法》界定了網絡借貸的內涵,明確了適用範圍及“網貸”活動的基本原則,重申了從業機構作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網絡借貸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收集、信息公佈、資信評估、信息 交互、信貸撮合等服務,具有高效、便捷、貼近客戶需求、成本低等特點,在完善金融體系、彌補小微企業資金缺口、滿足民間投資需求、促進普惠金融發展等方面 應該說還有很多積極作用。
二是《辦法》進一步完善了監管體製,明確了“網貸”監管體製 機製安排和各自主體的責任。按照協同監管、適度監管的要求,明確提出了銀監會、公安部、工信部、國家互聯網辦公室各自的監管職責,也明確了地方人民政府在 “網貸”機構中的監管職責,特別是剛才我講到的,明確了主體監管責任,就是我們說的銀監會和派出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雙負責”的監管安排。
三是《辦法》明確里“網貸”業務的規則,堅持底線思維,加強事中、事後行為 監管。《辦法》既按照底線思維的原則,明確了“網貸”機構的禁止性行為,我們講的,叫做13條負面清單。同時,也按照前瞻性的要求,對“網貸”機構創新活 動預留了一定的空間。我想我們這個《辦法》在整個的製度安排理念上是堅持規範與發展並舉,規範與創新並舉,防範風險與促進發展並重,通過製度安排和規則的設定,要規範機構的行為,保護合法、打擊非法,同時因為“網貸”機構這種新型的業態,為創新預留一定的空間。所以我們按照負面清單的模式設置了負面清單管理,同時按照簡政放權的要求,我們對“網貸”機構實行備案管理,而不是我們傳統意義上的持牌許可。要通過事中事後的監管來實現我們叫“網貸”機構的寬進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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